在签署
购房合同的环节中,如果仅以单一
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约确认,那么在其后的
房产证办理过程中通常无法追加其他姓名。
然而,当
购房者成功获得
房产证之后,是具备相应权利来增设
产权共有人名录的。需要指出的是,房产的首次登记环节中,购房者的署名应当与其在产权登记阶段的最终所有人署名保持完全一致。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