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实际发放薪资原则,针对所有的补发款项均以实际薪资作为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为期,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者,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服务不满六个月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其准确含义是指劳动者在签订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