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退货及
退房这两个问题时,必须遵循
买卖合同无效、已被撤销以及已经解除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本原则。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正规商铺是有权拒绝任何有关退货的请求的。
然而,之所以有些商铺会选择同意顾客退货的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其周边具有相同购物需求的
消费者群体的存在因素。由于被退还的物品在有限的时间内可能会再次销售出去,这样就避免了商铺因库存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经济风险。
此外,采取这种方式还能树立店铺良好的商业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长期客户。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
商品房并不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因此,商铺退货的政策道理不能简单地应用到开发商对所售房屋的退货要求中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