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交付的
定金金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所约定的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所谓定金,即是指
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
债务得以顺利履行而达成协议,由各自先向对方支付一定量的货币作为
担保措施。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大小,则由当事人协商自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