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一房二卖”,乃是指出售人在同一房产上,先后与两个不同的购买方签订买卖合约的做法。这类情况下,出售人通常已经收到来自两家不同买家的部分或是全部
购房款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付款很难同时满足所有买方的购屋需求。在确定“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典型的
合同欺诈行为之时,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定义该罪行构成要素的标准去进行审查。具体来说,这个构成要素包括
行为人实施的欺骗举动;利用这种
欺诈让对方(也就是
受害人)产生误解;对方因为这个误解做出了错误的财产处置;以及最终,受害人因为这个误解而蒙受财产的损失。在碰到“一房二卖”的问题时,购买人有权要求解除相关合同,追回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同时还能向出售人提出
损害赔偿诉求,并且,这个
赔偿额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一倍上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