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市场通有的现象是开发商推迟交付房产。对于这种行为造成的原因类型多样。
首先,可能源于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的外部力量影响;
其次,开发商本身实力欠佳未能较好地应付相关事项;第三种可能是由于建筑方与开发商之间的资金纠纷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工程暂停;此外,周围市政设施未能及时到位,使得楼盘及社区配套工作滞后也是常见的原因之一;同样重要的思考角度还有,
购房者收到新房之前,若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可能会选择暂缓接收房产以保护自己权益;有时候,开发者未经允许擅自修改原规划,也会拖慢整个进程;
最后,如果开发商的项目尚未获得相关竣工验收部门官方认可,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剧迟延交付的风险。因此,对于
逾期交房情况进行维权行动之前,对背后各种原因进行详细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