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一房多卖类型的
诈骗犯罪,具体判决需要依据骗取他人财产的金额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凡是具有非合法占有的意图,且在
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依照
犯罪情况进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具体
处罚标准如下:若
诈骗金额较大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会受到法院的罚款处罚;若
犯罪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
财产损害较为严重,甚至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面临罚款处罚。如果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其
刑罚将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且还需接受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等附加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出卖方已经将某套房产出售,却又将该
房产抵押或再次出售予第三者,致使购买方失去
房屋所有权的,此类情形下,买方可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
购房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出让方补偿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最高可达已付购房款的双倍。当出让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
赔偿损失时,无法获得房屋的购买方可考虑针对自身有利的
证据提
起诉讼,以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