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购房者本人缘故而使购屋事宜无法顺利进行下去,那么其要求退还
订金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除非在先前的交易中曾签署过相关协议。按照我国相关
法规,向对方交付了
定金的一方,如未能按期履约或未完全履行自身所负责任,以致无法满足合约中所设定的各项目标,那么其不得再行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定金。然而,若由于非纷争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签订,则卖方应将定金悉数退还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