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惯例,买家通常会决定直接向卖方支付特定义金,而此时,卖家也将负责向买主出具
定金收据作为凭证,用来明确表明已经接收到了相应的付款金额。在这个过程之中,买卖双方都必须
保证在定金收据之上,清晰无误地列出所有可能涉及到的
违约责任条款,以防任何不测情况出现。一旦发生
买方违约事件,买方向卖方交付的特定义金将被没收;反之,如果是
卖方违约,其理应向买方承担双倍于买方向其缴纳的定金金额作为
赔偿。
其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买家无法直接向卖方支付特定义金,他们可以考虑委托中介机构代为转交。但是,在中介机构接受这项委托任务之前,他们必须向买家提供卖方授权中介收取定金的书面委托文件。当买家收到中介机构提供的这份委托书之后,他们才能够将特定义金交付给中介机构,但同时,他们还需要对中介机构开具的收取定金的收据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中包含了经手人以及中介公司的印章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