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所有权争议的维权期限为三年,其起算点为权利人明确知晓或理应察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时;然而,若权利人在权益受损后长达二十年内未采取任何维权行动,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对于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事项的案件,则不受
诉讼时效的制约。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