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延期交付房屋,则视为其构成违约行为,购买者有权依法追究其
违约责任。如经过合理期限进行催告后,出卖方仍未能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终止与出卖方之间的
购房合同关系,并要求出卖方全额承担因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相反地,如果出卖方在经过催告后能够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那么买方将无法行使法定解除权,但仍然有权向出卖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