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双方务必进行详尽的商谈以求最佳解法。在保固期限尚未期满的前提下,作为开发者理所当然地需负起维修的职责。倘若业主选择自行修复,相应的维修成本也应由开发商全权负担。然而若还有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需要处理,则应该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来制定出最合适的解决策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