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固定时长可将交付期延长至何时之说,除非是由于
不可抗力所引发的延期情况,否则自超过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房日期起,即视为违约行为已开始。当此种情况延续超过三个月以后,购买者便有权主张解除合约关系。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若卖方
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推迟支付
购房款项,经过书面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出
解除合同的申请,但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若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亦或是双方
当事人并未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书面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应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
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