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
借名购房这一行为是被认可和允许的。所谓借名购房,即以父母、子女或其他人为名义购
买房产,而实际
购房资金则由购房人负担的行为。对于房地产这种特殊的不动产来说,其所有权归属是以
物权登记为准的。如果名义
产权人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私自出售了该物业,并且
买受人是以市场合理价格购入的,那么实际产权人便无法主张取消此项交易。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