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诉求存在一定的无理之处,您享有合法的租赁
使用权,因此有权参与并进行住房改革。
然而,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您获得房产分配的时间应当在1998年之前。
在此之前,所有的
房屋所有权均归属于国家,全民共享这一权利,而所谓的
产权单位实际上只是承担了对产权的管理职责。
在政府开展住房改革的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将
房屋产权转让给个人,而作为执行这一政策机构的单位并非住房改革的主体,仅具有对公有福利住房的租赁权限。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持有产权,而是由政府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
换句话说,公有福利住房的租赁权实质上就等同于房屋的改革权益、产权本身。
公有住房是通过公房分配方式,由工作人员合法获取的
居住权。
然而,决不能和
商品房的租赁权混淆视听。
请务必区分清楚这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住房权,切勿误认无疑!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
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