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即将解除之前,将资产赠送或转让予子女的行为,亦有可能被视为财务转移的手段之一。
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恶意,为了减少配偶一方的权利份额而有意为之的,那么可以被认为是财产转移行为。
按照规定,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通过隐瞒、转移、出售、毁坏、过度消费甚至
伪造债务等方式来试图剥夺另一方
财产权益的时候,在进行
离婚财产分割时,这一方就有可能面临遭受减损或剥夺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