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此所提及之
征地补偿标准仅包括
土地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用两者相加,其中土地补偿费用占据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安置补助费用则占据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六十。
对于
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仍旧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及其相关规定予以施行。
若涉及到因非农业性建设需求而需回收农林牧渔业等
国有土地的情况,亦应参照此标准进行操作。
二、在征收水田时,应按照本标准的1.2倍执行;
对于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等类型的土地,均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对于征收未利用地的情况,则应按照本标准的0.6倍执行;
至于征收园地、林地的情况,则应依据相应的地类系数进行计算;
对于征收基本农田的情况,则应按照所在区域的水田标准进行执行。
三、
征地补偿区片将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划分并对外公布,同时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冷水滩区与零陵区的征地补偿区片,将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分并对外公布。
四、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
征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
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确保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相关人员。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