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无疑构成了一类独特而重要的
侵权行为类别,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乃势在必行。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和掌握:
首先,当损害结果源于环境污染时,相关
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环保
纠纷由此产生,责任方应对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或降低责任的情况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起举证的义务;
再者,若有多个污染源共同导致环境问题,各责任人应依据污染物的类型及排放量等特定因素来确定各自负有的责任范围;
最后,在因第三方过失导致环境污染并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害者既可直接向污染者主张
赔偿责任,亦可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请求。
然不论选择何种方式,污染者在
赔偿之后享有向第三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
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发生纠纷,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