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居民
身份证过程中,需按照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必要证件及资料:
第一,提交户口本原件,对于非
户籍所在地的人员而言,亦可以提供有效的
居住证原件进行代替;倘若您属于身份证更换时期,则还需视情况提交原有的身份证;
第二,身份证形象收据,若公安机关已具备拍摄服务能力,则无需再另行提交该项证明文件;
第三,提交两份符合规格的彩色个人免冠照片,其尺寸应为26毫米(宽)乘以32毫米(高),同时确保面部宽度(两耳根之间距离)控制在约15毫米左右范围内。如遇特殊情况,可对过于突出部分的头发予以适当修剪或剪除。
第四,若您曾申领过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话,请务必配合提交此证件作为补充证明之用。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