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预期违约,这一分类包含了明示预期违约以及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
其中,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已经明确地表达出他们将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尽管没有明确的表述,但是通过其行为或者客观事实可以明显看出该方当事人将会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是拒绝履行,这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地表示他们将不会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再者,是迟延履行,这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一方当事人仍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可进一步划分为
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发生的迟延履行。
最后,是不适当履行,即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确实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是他们的履行并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比如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低于标准、履行的地点或者方式与双方事先商定不符等等。
针对上述不同种类的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它们各自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救济措施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