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
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
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
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
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
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