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且手续齐备、合法;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在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5、购买住房的,需已付清了
购房价格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已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 6、借款人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
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7、借款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