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