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二)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
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
退休和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
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你可以看看符合哪一条。如果有符合的话,可以联系最后给你缴纳
公积金的单位办理相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