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由此可见,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
3、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点需要注意。
房屋预告登记证是什么,有什么作用。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办理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相关的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完这类房屋时,要对这类证件进行积极的办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性,和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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