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
承租人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
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
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
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
民事行为的
构成要件。如是否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
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
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
抵押,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合同法》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
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