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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面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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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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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实缴注册资本?
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也即是将一定数量的资金直接存入到公司的指定账户,在公司注册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现在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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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出资吗?
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要出资,但是股东出资并不是唯一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非股东的单位或者是民事主体的融资、投资等的行为,也是可以使得注册资金增加的。注册资金的变动由于关系着公司的存亡,故此是一定需要在获得大多数股东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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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入股不进注册资本进资本公积可以吗?
企业新入股的股东投资的资金不进入注册资本而进入资本公积是不可行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所有股东或所有发起人共同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而新入股的股东缴纳的资金也是属于公司的资本,这属于公司的一种负债,不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核算,所以不涉及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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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失信人去法院还款必须本人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被执行人有意愿通过司法途径归还债务,这无疑是合法且被认可的方式之一。
在申请执行与被执行者之间,交付金额亦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经由双方自行核对并签署确认书,随后将此书面文件提交至执行法庭便可。
直接前往法院偿还欠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同时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
然而,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共同赴法院办理结案手续后方能实现。
此外,申请主办法官协助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也是必要步骤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贪污100w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律师回复] 解析:
1、倘若个人贪污数额未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且其行为品质较为严重,那么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行为轻微,则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屡次贪污且未经处置的情况,应按累积贪污金额进行量刑惩戒。
2、如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处于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将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若情节恶劣,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期间,如果被告能够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积极退回赃款,那么可以考虑减轻其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当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足十万元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4、若被告个人的贪污数额高达十万元及以上,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会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若情节特别恶劣,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股东怎么算抽逃注册资本
在我国相关的公司股东在成立时上缴相应的资本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成立后又撤离资金的称谓资金抽逃。在理论上这类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对公司的发展和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造成影响。我国的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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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实际出资人可能无权直接操控股权,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和否认;
其次,显名股东有可能故意侵犯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再次,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着确认其股东身份困难,以及无法向公司主张自身权益的风险;
此外,显名股东的债权人也可能对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后,还可能存在其他尚未预见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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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注册资本如何取回
股东想取回注册资本的话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召开股东大会,在全体股东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抽回自己的那部分资金,或者出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本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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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一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程序步骤如下:
首先,农用地进行转用并进行征收,在经过严格的审核后必须要确保其所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均无任何冲突。
其次,针对已经符合规定可用于建设的农用地,应按照建设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在得到权威认可之后,向建设部门递交用地申请,若经建设部门审查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则会发放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最后,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之上凭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等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并最终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之详细说明如下:
1、召集事宜。
若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则该等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且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
若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务或拒绝履行其职务,则可由副董事长接手主持;
若副董事长也无能为力或者未能履行职务,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联署推举出一位董事来主持会议。
如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董事会,则该等股东大会应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举行。
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未能够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则应由监事会或者无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来进行召集和主持;
若监事会或监事也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则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2、通知事宜。
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发出正式通知;
但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则可不受此限制。
3、召开方式。
股东大会应对所讨论的各项议题作出明确的决定,并将这些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4、表决机制。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应由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
但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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