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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摔伤单位负责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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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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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我们需要向大家澄清一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事故起因归咎于个人行为不当,那么这便无法归类于工伤范畴。反之,如果员工在上下班往返过程中,因遭受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而受伤,则依照法律规定,该情况可以被视为工伤。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明确指出,以下几种情形均应属于工伤范畴:(一)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由于执行本职工作任务而引发的事故伤害;(二)在实际开始或结束工作时,在公司内部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质的活动过程中所诱发的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工作义务遭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情况;(四)患有职业相关疾病的职工;(五)由于公务出差期间,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损害或者遭遇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六)在上下班的道路行程中,倘若遭受了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带来的伤害;(七)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应该被认为工伤的其他情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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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不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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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女方单方起诉离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女方单方面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女方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
其次,当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请求并审核通过后,会启动立案程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则将予以立案处理。
再者,审理离婚诉讼是法院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法院需依法对此进行审理和裁决,审结完毕后会依实际案情宣布最终结果。
若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法院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反之,若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则可能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上下班路上摔倒不算工伤,这是由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员若是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受伤,且职员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工伤,而上下班路上摔倒显然不属于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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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失业证办了又上班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完成了失业登记后,并不会对您将来寻找新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首先,当您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之后,如果决定再次投入职场,只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便可取消您的失业状态。
其次,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您就可以前往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此过程中,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不妨碍您寻找新的职业机会。
在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如若有新的就业机会出现,请携带好您的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以及您的就业失业证,前往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
最后,当您领取完失业救济金之后,失业保险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您的失业保险购买年限将会被重新计算。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前往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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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家属与单位正常业务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四,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路上摔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因为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工伤情况只能是在交通事故领域内,且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并非因为本人的失误过错导致的,诸如摔倒等由自己引发的伤情都不会被认为是工伤,自然也没有理由去索要单位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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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袭警罪单位会怎么对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无袭警罪的独立定义,它事实上应该被理解为妨害公务罪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是指通过暴力手段或者言语威胁等方式,来阻碍持有有效官方授权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定职责执行之人。
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即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如果情节较严重则有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那么什么才算构成妨害公务罪呢?这需要满足多个要素。
首先,这类犯罪侵犯的基本客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以及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合法性;
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直接阻碍行使国家权力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执行或者职责履行,或者是未使用上述手段,但是导致了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应当视为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最后,作为犯罪主体,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公务人员都可能成为该类犯罪的实施者;
至于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职务执行产生干扰,但仍要坚持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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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加班生产未补休算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每周六实施的加班行为如未给予相应的加班费补贴,此种情形便视为违法行为,同时,员工的自由选择是否加班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条款:
1.对于那些因生产经营所需必须进行加班的企业,它们应当先与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及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后,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度地延长工作时间,但通常情况下每日的工作时长不应超过1小时;
2.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将每日的工作时长最多延长至3小时,然而这种情况在整个月份内累积的总时长不能超过36小时;
3.当员工遭受强制性加班时,他们有权利保留并收集相关证据,随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对于自愿加班的员工,他们理应得到合理的薪资报酬作为补偿。
在涉及员工加班的问题上,若安排员工进行额外的工作时长,应向他们支付至少相当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待遇。
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要求员工进行工作,则应对他们支付至少等同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待遇。
另外,若安排员工进行额外的工作时长,同样需要向他们支付至少相当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待遇。
若员工在周末仍需工作但未能得到补休,则应向他们支付至少等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上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上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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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签订双休却要周六上班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能享受一天的休息权,这是法定的强制义务。
倘若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用人单位必须经过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之后方可决定是否适当延长工作时间,而在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下班路上摔倒不算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的规则当中,明确的说明了上下班途中必须是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所导致的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摔倒的话,它是由于本人原因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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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换物业后车位归属如何处理呢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部所划定的停车位,其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小区业主共用的配套设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状态大致可归类为两种情况:
一方面,仅能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且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例如公共绿化地带、道路等;
另一方面,部分配套设施则允许单独为特定人员所有,但前提是需通过定期收取相应费用的方式,向全体业主提供相关服务,或在此基础上,此特定人员必须涵盖小区全体业主。
针对这一分类情况,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便属于后者,即可以单独为特定人员所有的配套设施。
除了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外,其余类型的车位归属权应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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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的车险代位追偿制度,其含义是指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向第三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而在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行使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赔偿请求权。
首先,必须明确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的;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有权对此提出赔偿请求。
(2)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原因须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之内,也就是说,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若损失的发生源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也无法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已经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自己的时间节点在于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时,并且这种权益的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得到被保险人的授权或者第三者的同意,换言之,只要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请求权便会自动转移至保险人手中。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协会可以接受行政单位赞助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为确保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有效运作,政府层面应向其提供必要的财务与资源支持。
消费者协会乃是根据法律法规设立并负责对各类商品及服务实施全面社会监督的公益性机构,其宗旨在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为消费者协会履行其法定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人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支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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