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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员工是劳动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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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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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通常所提及之加盟店铺,是指其并非直接隶属于公司总部,可以是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存在,也或许是其他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因加盟店在法律性质上与总部归属不同的企业法人,且需要通过交纳特许经营费的途径参与到所属企业整个品牌的运营过程中。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确立与书面化。
即劳资双方都应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依照法规缴交社会保险费用。
所以,员工有权提出要求加盟连锁店签署并严格执行书面合同,履行社保缴费义务。
若有企业拒不归还上述权益,那么员工就可以向相应部门表达其观点,甚至依法提起劳资诉讼
总体而言,连锁经营的主要形态通常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形式。
尽管这两种经营模式在运营管理方法、法律性质以及员工劳动关系的归属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当我们讨论确定谁是劳动关系的实际承担者时,依然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第一条款来做出判断。
因此,任何有意前往类似于本案例中连锁经营企业上班的劳动者,都应对企业的经营性质进行充分了解,明确自己的雇佣方,及时主动地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确保以妥当的方式保存这份文件,以免发生类似于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加盟的方式而规避其应承当的用工责任的事件。
最后,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任何损害的时候,必须保管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企业加盟转直营,用人单位可能发生合并;直营转加盟,用人单位可能发生分立,这些都是劳动合同主体变化而内容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成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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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盟店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上海加盟店劳动关系认定要根据三个标准,比如员工提供了实际劳动、拿到了相应报酬,并且双方具体主体资格。这里也提醒大家,到加盟店打工,要向对方提出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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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盟店劳动关系认定方法是什么?
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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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盟商员工的劳动关系成立吗?
加盟的店的产生需要自己与有关的企业签订一定的合同,但是并不是劳动关系,自己在运营上使用有关的商标进而获得利益,但是实际的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解决只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就可以合理的处置,所以自己要与相关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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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盟店维权应该去哪里?
1、通过诉讼维护你的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时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2、通过在工商部门的举报投诉。签订了合同之后发现被骗: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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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签加盟店怎么解除合同?
签加盟店合同之后,可以通过协商解除的方式或者是约定解除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即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合同的解除问题协商处理,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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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租赁的店面拆迁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门店拆除事故中租户应享有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如下所述:
1.对于拥有合法商务用途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的店铺房屋,应按照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主要涵盖了补偿安置费用、停业损失等多项赔偿项目;
2.对于由住宅转变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若所有者自行使用并持有营业执照,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该补偿金额可能会超过普通住宅的补偿标准,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达到商铺的补偿水平;
3.对于正在租赁期间的商铺或门面,如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条款,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反之则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关于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下是几点重要的说明:
1.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政府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政府部门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否则都应该予以公开;
2.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
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得到保障。
《征收条例》规定了我国公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即通过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申辩权。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的申辩权。
政府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如果不听取意见就做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审判中未经法庭辩论程序就直接判决,显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公。
因此,在政府部门做出对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政府部门听取被征收人和利益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便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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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家属与单位正常业务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四,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房产纠纷调解员如何履行职责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构建一个能承受挑战,怀抱服务大众之心的人民调解领导团队,该小组成员的选拔至关重要。
其中,正、副组长建议由居委会的正式主任及副主任亲自担纲。
而其成员则应涵盖居委会的各级干部、各楼栋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居民代表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
此外,对于调解小组成员的能力要求更需严格,不仅需要具备“铜头”般的对待困难挫折的忍耐力,“铁嘴”般的坚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坚定立场,同时还必须展现“飞毛腿”般的勤劳务实作风,常走到基层,深入了解每个楼栋住户的家庭状况,以便在各个环节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
其次,作为调解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热情,致力于提升自身素质,成为一名真正称职的专业人才。
我们深知,优秀的道德品质固然重要,但仅凭此是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因此,我们必须精通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以平和的心态处理各种纷争。
最后,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始终以“五心”为指引——即充满爱心,真诚待人,持之以恒,耐心细致,细心周到,就能够确保调解工作的成功率。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将用爱心去理解每一位当事人,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全心全意地协助他们解决纠纷。
同时,我们也会积极寻求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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