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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未婚先孕保护法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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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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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法律上,未婚先孕享有同等待遇与保护。
对于未婚妊娠后所诞生的子女抚养权的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父母双方应依照自愿原则进行妥协与商议;若未能达成共识,可以选择提交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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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未婚先孕是否犯法
不犯法,但是,未婚先孕所缺乏的法律保障也是一件令人忧虑的事情,此时在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而对子女来讲也是很不利的。因此,各位一定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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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女未婚先孕孩子归谁?
男女未婚先孕的情况下,孩子一般也是按照利于子女的原则对抚养权进行认定,可以由双方首先协商进行认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收入水平、工资待遇以及家庭环境来判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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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肝病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权益(包括进入幼儿园及托儿所等场所,以下简称“入学”)以及就业机会问题,我国政府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度。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不得将其视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作为拒录理由;
同时,所有接受教育的人群都应该有权从法律层面上平等地享受到入学、升学、就业等各个环节中所应有的待遇;
此外,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歧视传播传染病病原的个体。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第二条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孕妇保护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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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孕妇保护询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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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妇女孕期的特殊保护规定是什么?
妇女孕期的特殊保护规定是用人单位不能够因为女性员工生育、怀孕就降低工资、辞退。当然了,如果说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不能够适应原来的劳动的情况之下,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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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保单位缴费未办卡医保能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未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公民,仍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权益。
社保卡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便捷支付工具,主要用于记载参保人的医疗保险相关信息以及简化医疗费用的结算流程等方面。
然而,社保卡并非拥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凡是已成功加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且保持正常缴纳保险费的人士,便有权在住院治疗或购药过程中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
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进一步深入地了解与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申办社保卡,以便更好地利用这一便捷工具来提升自身的生活品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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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质量问题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能满足质量的基本要求,那么消费者便可依据国家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退货处理,或者是要求经销商履行对于商品的更换、维修等义务。
在既无国家规定又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消费者从收到商品的那一刻开始,有权利在七个自然日之内选择退货;
若在七天之后,商品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消费者则可立即行使退货权;
反之,如果商品并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消费者则可以要求经销商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如下五种情况之一时,他们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
1.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在事前并未得到充分说明;
2.产品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产品与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展示的质量状况存在显著差异;
4.产品经过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机构检验后被判定为不合格;
5.产品经过两次修理仍然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商必须履行以下五项三包义务:
1.不能确保能够实施三包规定的商家不得销售三包商品;
2.销售商需保证其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商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4.产品售出时,销售商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并向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同时提供有效的发票和三包凭证;
5.销售商需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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