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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起缴时间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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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律师
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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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税自下列时间节点正式开征:
1、对于已依法征用的耕地,自政府部门批准生效之日起满一周年之际即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之起点;
2、对非农用土地则自政府部门批准征用以次月起开始产生纳税义务;
3、如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税应该从土地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交付日期次月起支付。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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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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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缴纳多久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是按年进行计算的,也可以分期进行缴纳。一般不同地区的具体缴纳期限不同。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并且是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话,那么受让方应该从交付时间的次月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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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缴土地使用税么,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先是土地税源信息采集,再进行应税信息维护,最后系统根据应税信息情况智能化生成本期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申报并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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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土地土地使用税谁缴?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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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借款税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来看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第一点,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包括企业集团本身)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实行免除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待遇;
第二点,此项无偿借贷行为必须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过此期限则不予免税;
最后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从2018年9月1日开始,企业无需再进行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以及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在此之后,母公司有权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且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企业集团的相关信息。
换句话说,只要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对应的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际税负相同,且该交易并未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那么原则上将不会对其进行特殊的税务调整。
也就是说,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税负相同,那么它们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并不需要被视为销售行为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会计处理问题。
当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提供的借款时,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母公司”科目。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拨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缴纳的地税是土地使用税吗?
缴纳的地税是土地使用税。常说的地税其实就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对于合法的使用某一土地的使用权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需要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来缴纳相应金额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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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块交税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月收入为一万元,则需缴纳290元的个税。
鉴于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原先的3500元上调至目前的5000元。
因此,对于月薪超过5000元的人群来说,他们应按照新的扣除标准进行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10000元的月薪中需要缴税的部分即为5000元。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这部分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0%,同时还可享受速算扣除数210元的优惠政策。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5000×10%-210=29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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