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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修订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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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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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需就此拥有清晰的委托投资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务必详细记录投资关系,并且明确隐名股东将承担投资过程中的所有风险;
其次,委托投资协议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均属无效;
再次,隐名股东需要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入资金,也就是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必须知晓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且对此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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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东身份怎么确认的?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协议,可以确定其身份,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参与股东大会,隐名股东要求退股,可以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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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诈骗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中包括了明知故犯以及直接有意的心态。
这种行为人故意编撰虚假的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情形,目的在于从他人手中获取非正当的财产利益。
其次,就诈骗罪的实施主体而言,其通常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被称为“一般主体”。
再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采用了欺骗的手法,但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那么这类行为将不能被视为诈骗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骗取个人信息后进行入室抢劫的抢劫罪等。
最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
此外,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方式来获取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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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隐名股东身份从是否与显名的股东有协议的约定、隐名股东是否出资、没有违法的行为等三个方面去认定。一般隐名的股东都不会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由显明的股东来负责企业的运营及行使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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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身份证地址写福利院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解析:
福利院乃是事业单位之一。
具体而言,福利院作为一种专为援助社会中的贫困人群、患病者而设立的爱心福利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衣、食、住所或医疗保障等基本生活资源,整体包括了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老年社会福利院三个类型。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则是指那些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办,接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无生产性收益,所需资金均由公共财政承担,不实行经济核算制度,主要负责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
关于收养事宜的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环节。
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具有辨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均需共同前往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个人身份与户籍证明文件、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具有辨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以及绝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其次,审查阶段。
公证人员将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或者深入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以及广大群众之中展开调查,确保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类证件真实有效,同时核实收养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是否存在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体健康情况等因素。
最后,办证环节。
经过严格审查之后,若符合收养条件,应当为其办理收养公证手续,制作公证书,确认收养关系正式成立。
反之,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则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解释不予办理的原因。
如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
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的方式有:与显然股东存在协议、不参加公司的实际运营、不存在违法行为等,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是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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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男方婚前全款买女方名下房屋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男性全额付款购房并于婚前添加女方姓名的情况中,通常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种情形下,婚前的个人财产经过添加配偶姓名的程序,可被视为行为人对于自身财产的合法处置,即赠予给配偶,从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女方有权依法获取该房产的所有权份额,此举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
然而,当涉及到男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时,应遵循如下标准:
首先,若男方在婚前以个人资金购买了房产,且未作任何特别约定,则该房产应归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纳入双方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其次,倘若男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产权登记上同时列明了双方的姓名,那么这实际上是对女方的一种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该房产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其具体的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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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组合贷买房房产证可以写两个人名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时,房主名册上只可登记夫妻两人之姓名,而不可包括夫妻关系之外的其他成员。
住房公积金贷款乃是指,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职工在其所属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借助于各类商业银行为那些同时具备缴存住房公积金身份的在职员工以及在工作期间曾经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的房屋抵押贷款服务。
鉴于此项贷款具有专门用途的特性,它实际上是职工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其收入中专门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部分资金进行储蓄,因此这笔资金无法被视为家庭财产进行任意处置。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工作中猝死算不算工伤,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职员工因公猝死于工作场所内,通常会被判定为工伤事故。
依据相关法规,在确定为工伤事故之后,其直系亲属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应条款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领取丧葬补贴金及供养亲属抚慰金,同时还可申请获取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
至于职工有关情况,倘若出现如下任一事项,便可视作工伤:
(1)在正常工作期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感身体不适并最终不幸去世,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仍未能挽救生命;
(2)在抢险救灾、保护祖国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境中受到了意外伤害;
(3)职工过去在军队服役期间曾因参加战斗或完成公务而导致身体损伤并留下残疾记录,后在用人单位正式工作时旧伤再次发作。
对于符合上述第
(1)项、第
(2)项条件的职工,他们将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而对于符合上述第
(3)项条件的职工,他们将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有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隐名股东的身份如何确认
在我国的隐名股东的身份应积极的与这类显名股东签订协议,在公司成立时进行出资,公司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我国的工商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这类隐名的股东进行保护,确保这类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解决这类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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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发起人隐名股东身份如何确认
我国的法律规定,隐名股东需要和这类显名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确认自身的股东权益。当事人应在出资时,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签订股东协议,出现股东纠纷时应积极的出示股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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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滥用股东权利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形下,对于股东滥用其法定权利并不构成明确的犯罪行为,如果因此而致使了相应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必须要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个别情况中,尤其是当这种滥权行为达到了相当程度时,就可能会触犯相关的刑法条款,从而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公司股东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地行使他们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也不能够滥用这些权利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样,股东们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损失,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担起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有人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那么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构成了犯罪行为,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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