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是一定要报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指控有犯罪事实,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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