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审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三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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