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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与社保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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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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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系不是很大,失业证只是证明目前的工作状态处于失业而已,可以拿着到新单位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完毕后可以缴纳保险。
因此要求先去办理失业证才能缴社保,目的是为了让社保缴纳时间段有个延续性。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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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与社保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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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与社保有关系吗?
失业证与社保关系不是很大,员工失业后,可以去失业登记中心办理一张失业证,这个证书说明其没有工作。其可以凭借失业证及相关材料去领取失业金。如果其入职年限长,失业金领取的月份就多些。等重新就业缴纳社保后,就不得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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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断交多长时间医保不能用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断缴时间的不同,我们将面临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医保断缴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在办理合法的缴费手续之后,却只能够从次月开始享受到属于自己的医保待遇。
其次,若连续性的医保断缴达到了或超过了三个月(含此范围),那么便将被视作参保者已经主动中断了自身参保身份。
对于这种状态下希望继续享受医保福利待遇的情况,则需要在办理医保补保手续的同时,满足连续六个月的缴费期限这一额外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医保卡处于停用状态,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仍然可以被使用,但仅限于购买药品以及进行门诊治疗。
若是涉及到疾病住院等重大医疗事件,医保报销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所有费用都需由患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与社保之间有哪些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义务。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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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签订及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其具体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给国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额度需要达到五十万人民币以上;
其次,使相关单位陷入破产、停业状态长达六个月以上,甚至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撤销或解散等情况;
最后,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状况。
对于签订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言,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种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第三,该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以及经济利益;
第四,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被诈骗,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从而使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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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办了又上班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完成了失业登记后,并不会对您将来寻找新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首先,当您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之后,如果决定再次投入职场,只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便可取消您的失业状态。
其次,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您就可以前往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此过程中,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不妨碍您寻找新的职业机会。
在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如若有新的就业机会出现,请携带好您的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以及您的就业失业证,前往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
最后,当您领取完失业救济金之后,失业保险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您的失业保险购买年限将会被重新计算。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前往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员工家属与单位正常业务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若满足如下特定情况,则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首先,用人单位以及求职者须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调配,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具有薪酬回报的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必须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四,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
(一)、
(三)、
(四)项凭证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下岗失业续接劳动关系社保怎么缴纳?
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方式参加、接续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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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价值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商家提供的赠品竟然是假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赔偿金额应至少达到赠品价格或享受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三倍以上;
而对于赔偿额未达五百元的情况,也将依法强制认定为五百元。
然而,针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建议您
首先尝试与商家沟通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若已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赠品,作为消费者的您完全有权利积极主张赔偿权益,以下是几个可能的理由:
1.赠品并非无偿赠送。
实际上,我们在购买商家某一商品之后,商家才会提供赠品,这意味着赠品是在我们完成购物行为并履行付款义务之后所得,
因此,赠品实际上是附带条件的赠与。
2.附带条件的赠与可主张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赠与人应当在附带条件的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同等的责任。
因此,既然您已经向商家支付了相应款项,商家就必须履行其承诺,即对赠品承担相应的商品质量责任。
3.商家需在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即商家应对假货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您实际购买的那件商品的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异地补缴社保,医保不能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分年度补充:
若与所需积累15年的社保缴费年限差距不大,约为3年内,那么眼下您仍有机会逐年填充补足缺口,通常仅需支付相应的滞纳费用即可,届时在您退休之时依然能够享受符合规定的职工社保福利待遇。
2.转向居民社保系统: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城镇职工社保以及城乡居民社保,其中新农合亦被归入居民社保范畴。
未能一次性补缴的社保实际上特指的是职工社保,而居民社保则允许进行一次性的补缴操作,尽管其所提供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
3.推迟退休年龄:
尽管这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但若延迟退休政策正式实行,对于社保缴费尚未达到要求的在职员工来说,无疑将面临更长的缴费期限。
然而,若缴费年限相差过大,此举未必适宜。
4.直接退出社保系统:
此乃迫不得已之选,一般情况下并不推荐采用。
因为一旦退出社保系统,您的生活将失去社保保障,所能获得的退款仅限于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而统筹账户的款项则无法退还。
此外,如欲购买其他类型的保险,保费可能会随年龄增长而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关于工龄与社保有什么关系?
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越长,工龄就越长,工龄一般都是和社保相挂钩的。那么关于工龄与社保有什么关系?工龄是从社保挂挡之日开始计算的,所以社保缴纳的时间多久,工龄就是多久,二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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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退房指南:法律流程与权益保障
[律师回复] 解析:
购房者申请撤销购房合同的程序如下:
首要步骤是由购房者提出退房通知书;
其次,在开发商收到该函件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应当全数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屋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协助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的所有合约手续。
在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之前,开发商有义务代为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及利息;
最后,开发商需将退还的房款交付给购房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亦可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适度降低。
对于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须继续履行其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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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与失业金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失业金的关系是在被迫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金,除此之外,还要满足的条件是缴纳失业保险费已经满一年并且办理过失业登记。也就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主动提出来的,这肯定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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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欠费但是减员成功算办理成功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实际状况的具体解析,我们发现社保暂停现象多因员工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缴费义务所致,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职或离职等多种状态。
而社保减员则意味着员工已经离职,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停保操作,也即员工的工作状态已经不再适宜继续享受社保福利待遇。
尽管社保暂停与社保减员都会对相关员工在保险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非负面的。
就社保暂停而言,是指暂时停止支付社保费用,以便在之后的时间里能够重新启动缴费流程;
而社保减员则意味着员工已被从社保参保名单中予以去除。
关于二者之间的差异表现如下:
首先,在执行方式上有显著的不同,社保暂停是指暂时停止支付社保费用,以便在之后的时间里能够重新启动缴费流程;
而社保减员则意味着员工已被从社保参保名单中予以去除。
其次,在实施形式上亦有所区别,社保暂停是由于员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可能处于在职或离职等多种状态;
而社保减员则是由于员工已经离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停保操作,也即员工的工作状态已经不再适宜继续享受社保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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