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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15条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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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保护环境15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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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15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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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款是什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条款当中第一条就明确地规定的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事实,从而制定了该办法。同时在适用范围当中也明确规定,只要是触犯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破坏环境的,都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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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跨国民事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境外人士、无国籍人员以及外资或外企等相关主体在我我国领域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应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皆应遵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其次,根据我国《民诉法》所明确规定,只要是属于我国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都拥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再者,任何来自于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经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认可之后,方能在我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向我国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承认和执行其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请求,我国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参照我国已经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裁定予以承认之后,该裁决方能具备法律效力,如需执行,则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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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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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对象有哪些?
1、人群健康保护。遵守并执行国家或当地医疗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和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传染病,并定期进行灭蚊、灭鼠、灭蝇等工作。2 绿色植被保护。搞好生活营地的绿化、美化工作,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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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农村拆迁子女安置房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购安置住房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夫妻双方均拥有特区户籍户口,或者其中一方拥有特区户籍户口且实际上已经在特区居住的雇员家庭;
2、拥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与其具有特区户籍户口且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共同构成一个家庭单位;
3、拥有特区户籍户口且年龄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4、拥有特区户籍户口的现役军人、烈士配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高速轻微剐蹭护栏必须报警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即使只是轻微地触碰到防护栏且没有对其造成损坏,也建议您尽快拨打警方电话进行报案。
倘若当相关工作人员在检查防护栏是否受损时意外地发现了肇事车辆,并且车辆已经离去,这便符合肇事逃逸的犯罪特征。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肇事逃逸并未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肇事者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
1、施工废水处理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沉沙池。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排水达标。2、生活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杀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3、废弃物处理。4、噪声控制措施。5、大气污染防治(。六)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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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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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买房后被强制退房,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未经正当理由强迫业主退房;
对于已经合法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其拥有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合约约定,不得任意更改或终止合同;
任何依法产生的合同,均受到国家法律的庇护与保护。
假设房地产开发商明确向业主宣告或通过自身行动证明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并强行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作为守约方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房价上涨部分的差额等),业主还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
在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之后,若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则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需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善意取得到达成功之前,务须满足以下标准:
首先,转让方需确保第三者在接纳房地产或是动产时,其行为尽显善良之诚;
其次,交易价格必须符合公允原则与市场行情;
最后,若转让的房地产或动产属于法定应予登记的范畴,则已完成登记手续的,以及无需进行登记的,均应及时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善意取得制度,即当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之际,善意第三人通常可据此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标的物。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所有权人仍享有追回权;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受让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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