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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在的《劳工监察大队》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如若劳动用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作报酬(包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若届期用人单位仍不按照劳动部门要求进行支付,相关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计算标准,额外加付赔偿金。具体情况包括:
(2)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的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水平。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能够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工资作为赔偿金的情况应当是,同人单位在已经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令付款要求后,仍然不按时发放拖欠工资的情形。并非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形出现,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以拖欠工资为基础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赔偿金。
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提到,当出现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延发放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除了依法应当支付之前拖欠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基础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对劳动者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仇的情况下,也需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
总的来说,在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最少可以要求拖欠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若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责令后仍然不改正,可要求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