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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在团场土地租赁纠纷案件里,被告通过APP竞拍取得土地经营权,约定种植玉米却擅自改种棉花,且未签订合同和缴费。朱康律师围绕竞拍公告效力、种植约定、违约条款等核心要点进行举证质证。他严谨论证被告擅自改种棉花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公告约定应按三倍标准支付租赁费。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全额支持团场87717元租赁费诉请。这一案例体现了朱康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效辩护,维护了团场土地发包秩序与国有资产收益。
物权保护案件的权属界定与抗辩逻辑
在物权保护纠纷(土地承包到期返还)二审案件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承包期应为30年、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以及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等抗辩理由。朱康律师从权属、合同约定、法律适用、政策边界等方面进行严谨论证。他指出被上诉人系案涉土地使用权人,主体适格;承包期限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上诉人主张30年承包期无依据;合同期满未续签,上诉人属无权占有,应返还土地。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保障了团场国有土地权益。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朱康律师从主体资格、用工事实、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严谨抗辩。他充分阐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经其专业代理,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以对方撤诉、委托人零责任圆满结案,高效维护了团场合法权益。朱康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准确辨析,为委托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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