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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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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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针对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些事宜进行的法律上的约束,劳动法所针对的范围就更加的全面一些。一般劳动合同法当中没有规定到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什么

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具有以下意义

1、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藉以在它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究竟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必须借助于劳动合同给予明确。也即是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给以具体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协商创设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将给予承认并保护的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双方即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受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力,法律也正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课处法律责任的方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认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难免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时,争议处理机关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总而言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要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的,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然优先参考劳动合同法来处理。职工个人也不应该就理所应当的把自己看成是弱势群体,如果参加工作之前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先了解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才能最大的避免劳动关系当中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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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与劳动关系分离怎么办首先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如签署劳动合同,然后才会有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办理社保关系的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当然,如果您是自由职业者,那么,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因为您是为自己打工。所以,您的社保关系只与您的常驻地有关系。劳动关系,就是你为一个单位提供了劳动,那么你和单位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社会保险关系,就是你在这个单位工作期间,单位给你缴纳的保险,这是其中一种社保关系,还有种就是,你没有提供劳动,你将保险关系挂靠在这个单位,或者人才代理机构,那么也存在保险关系。工资支付、社保缴纳与合同订立主体相分离是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主体,将影响具体的维权途径。司法实践中,一般首先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在无劳动合同情况下,以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劳动关系建立主体。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怎么办
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须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或下岗转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领取完失业救济金后,应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即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里的保险人是国家及国家授权和委托的机构,投保人是企业,被保险人是职工,采益人是职工和家庭成员。
2、两者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涉及的内容有就业机会的平等,工作条件的改善,工资待遇的提高,以及加强职业培训和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内容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支付、运营和管理。
3、两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从雇主和雇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下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刻开始,而社会保险关系的产生则是从雇主为雇员缴纳保险费,国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那一刻开始。引起劳动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的变化,而引起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社会保险法令及履行社会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化。综上所述,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和劳动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可是社保与劳动关系分离情况还是有的。针对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员工可以要求解除母公司的劳动关系,和缴纳社保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就使社保关系和劳动关系统一起来,以后发生劳动纠纷,维权也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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