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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如果自然到期的,即劳动合同终止了的,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况,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在合同到期之后不愿意和劳动者续约或者愿意继续续约但是要求劳动者降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就此不同意的,那么劳动和终止,这时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补偿金,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在合同到期的前30天通知劳动者将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还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工作单位没有提前尽到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义务而应该付出的代价。
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工作单位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和公司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公司不可以拒绝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工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就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要求工作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到期被辞退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工作单位进行索赔,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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