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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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可以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句町人我们在正文中会详细说明。

单位如何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单位如何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单位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我们在正文中会详细说明。

二、 相关法律依据

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员工触犯单位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单位有权开除。但如果员工长时间旷工不能亲自下达离职通知书的,应当先采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确认对方签收即代表解除成功。如果直接送达和邮寄都没有接收到的,就可以采用登报的方式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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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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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他找了一个工作,在单位里面已经五年了,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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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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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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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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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解除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员工联系不上,要登报,那么问下,这个登报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任何制度只有与其国情相适应,才能发挥功用。合同解除权的制度也要与我国目前经济基础等国情相适应。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淡薄,一旦发生解除行为时,合同双方对解除权人的权利地位及解除效力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我国现状,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
首先选择安全价值,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因合同解除权的滥用而引起的交易秩序的不稳定。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从法理上来说应当是特定的人将合同解除事项告诉另一特定人的行为。所以说,通知不同于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相对人的公告、声明、告示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通知应是对特定人的告知,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若解除权人采取公告、声明、启事等形式进行通知,对权利人来说既没有节约交易成本也不简便,而对于相对人来说,也可能会因为没有及时看到通知而继续为履行做准备,当准备履行合同时才被告知合同早已解除,由此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这样既违背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安全价值目标,又违背了合同解除权制度所追求的利益衡平的根本宗旨。由此可见,通知解除合同虽然有灵活简洁的优点,但毕竟解除合同关系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如果由解除权人任意行使,则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别是当一方进行抗辩时另一方当事人及法院还要投入诉讼成本。因此,对解除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对当事人依其意愿而自行决定的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在相对人下落不明时才采用,从而避免权利被滥用的情形发生。
在相对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条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依据,解决了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无法实际通知到相对方,如果将解除合同的方式仅限于通知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巨大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再将有解除权意思表示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使相对方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尽管合同解除权属于私立救济,但当私力救济体现出局限性时,就可以借助于公力救济的途径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失。这种诉讼解除的方式,可以及时了结合同纠纷,防止损失扩大,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直接的强制力。
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如果没有通过诉讼解除的方式,而是选择采取私力救济,自行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私权,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解除权人在相对方下落不明时,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宗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0条规定,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他意图的告知。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知采取何种形式的情况下,通知也应包括声明、公告及启事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该判决虽是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定,但是债权转让通知与解除权通知同为准法律行为或观念通知,通知的法律意义完全相同。从该判决可以推断解除权人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完成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也是有效的。
解除权人以采用公告、声明、启事等拟制送达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应以尽可能让相对方见到公告、声明、启事等,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拟制送达的内容应尽量明确,避免相对方即使看过了公告、声明、启事等,不晓得是针对自己的通知,还以为是针对同名同姓的其他人通知,增加解除权人和相对方的信息描述。对于日期、时间的表述应通俗化、具体化,尽可能明确年月日。
其次,根据社会普通群众的阅读习惯和受送达人的活动范围,比如被送达人没有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只是联系不上,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发行量较大的主流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等。这不仅能达到降低费用的效果,也能增加当事人或其亲属、朋友获取案件信息的机会。如果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完全不知道其是否在本辖区,就应扩大刊登送达公告、声明等的报纸媒体的范围。
最后,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拟制送达,如果受送达人的地址详细、明确,但联系不上,应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居住地县级以上报纸公告;如果受送达人外出打工、无详细地址、其亲属均不知其消息的,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综上所述,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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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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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方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订立是依据合同订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旦生效,则会约束双方。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时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这也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合同法》第93条有相关规定)。
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条款,但若是从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实现。(如A、B签订合同要约定某月某日在C地交易一批大豆,但是某月某日爆发山洪,C地被泥石流淹没。)
(二)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明确表示要违约。(如接上例,B明确表示不再卖给A大豆。)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过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的。(如约定某月某日,但B告诉按说缓一个月,一个月后B仍旧不履行合同,经过A催促,在一定期限内B仍然未履行。)
(四)合同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如B将允诺卖给A的大豆卖给他人)
(五)有证据证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如下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自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诉请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单方解除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单方解除扶养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能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刘大爷今年71岁,丧偶多年,无儿无女。3月,为了老有所依,刘大爷与侄女小刘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刘大爷的生活照料及后事料理由小刘负责刘大爷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生前由其自行保管,逝后全部遗赠小刘。
几年下来,双方倒也相处得较为融洽,小刘将刘大爷当成自己的父亲一样对待。直至10月,刘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何阿姨,有了重新组建家庭的意愿。于是刘大爷提出想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小刘认为4年来自己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对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小刘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扶养义务,并能提供发票证明自己为刘大爷支付了医药费、生活费、旅游费等费用,刘大爷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偿还小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是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记者通过网络搜寻了一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可供广大市民参考。
在签订时,应注意:
一、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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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登报解除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对于登报解除是有先决的条件,对于无法完成书面的送送还有就是对方拒收;从而就可以采用此方式来进行处理,解除合同之后也代表着双方的关系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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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哥哥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旷工了一个星期,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登报公示,公司的做法合理么?
[律师回复] 职工不假外出,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登报公告,将事实描述清楚,表达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得全国发行的报纸。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联系到劳动者的,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联系当地官方日报,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进行刊登即可。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订立是依据合同订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旦生效,则会约束双方。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成就时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这也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合同法》第93条有相关规定)。
若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条款,但若是从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成就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约定事项无法实现。(如A、B签订合同要约定某月某日在C地交易一批大豆,但是某月某日爆发山洪,C地被泥石流淹没。)
(二)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明确表示要违约。(如接上例,B明确表示不再卖给A大豆。)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经过另一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旧没有履行的。(如约定某月某日,但B告诉按说缓一个月,一个月后B仍旧不履行合同,经过A催促,在一定期限内B仍然未履行。)
(四)合同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如B将允诺卖给A的大豆卖给他人)
(五)有证据证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有如下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自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以诉请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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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登报有法律效力吗
解除合同登报有法律效力吗?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又有前提条件。即无法完成书面送达,或虽然可以书面送达但对方拒收的。此时登报公告视为送达。当事人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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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单位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时代的发展,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签字盖章的形式,而在更多第三方平台或电子支付时,会使用电子签章的模式。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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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报工伤,单位哪个部门负责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鉴定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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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订合同上班,由于单位不景气,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员工想解除合同,请问一下,合同解除后在诉讼中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内容提要:合同解除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止,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本文深入剖析、厘清了实务中quot;老生常谈quot;但迄今仍未尘埃落定的五大疑难问题,如合同解除通知与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关系、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之诉与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之诉相同抑或不同、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的认定等。本文最大亮点在于从形成权有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之分、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入手,翔实论证了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之诉为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廓清了理论上及实务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他诸多相关问题也因之迎刃而解。相信本文有助于消弭关于合同解除的诸多重大争议。
一、通知解除合同与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关系问题
quot;有观点认为解除权的行使是双方之间的行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也有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其向对方送达的文书就相当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quot;
笔者认为,条条道路通罗马,合同解除通知与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都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解除得到裁判机构支持的情形下,区别仅在于解除的意思表示的quot;表示方式quot;略有不同,前者是以诉讼外方式,后者是以诉讼上方式,两者殊途而同归。
关于解除权,第一要旨在于须臾不能忘记解除权系形成权,形成权之行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均以意思表示为之,诉讼上或诉讼外方式均可。quot;民法上形成权之行使方法,有以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变更或消灭者,有必须依法院之确定判决始得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者。就前者而言,法律并未限制其方法,自得于诉讼程序中为此意思示quot;、quot;《合同法》对于解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未作特别限定,裁判中抑或裁判外的意思表示、书面的抑或口头的甚至默示的意思表示均无不可,另外,在学说解释上,提起解除合同并请求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诉讼、对对方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也可构成解除的意思表示quot;,quot;此项意思表示本不限于诉讼外为之,亦无一定方式,苟于诉讼上以书状或言词,由有解除权人向他方当事人表示其解除契约之意思,即应认为有解除之效力。quot;。
笔者承办的几起合同解除纠纷案,涉及金额甚巨,基于效率、送达、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大等考量,采行直接请求裁判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方式,而未采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复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的方式,未遭遇任何窒碍,并无任何裁判机构认为不可。之所以会出现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首先应当通知对方,而不能直接向裁判机构请求裁决解除合同的观点,根源可能在于机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quot;《合同法》quot;)第96条第1款quot;应当通知对方quot;之规定。
你好,我想解雇我们公司几个吃软饭的家伙,所以我想知道,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啊?
[律师回复] 单位登报公告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在已经失去用人单位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到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劳动者会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而另寻出路。
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须合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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