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惠X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围绕380万投资款的公司纠纷二审正在激烈进行。上诉人曾XX不服一审判决,坚称未享受增资股东权利,要求解除与张XX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返还380万投资款及利息。唐雪榕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张XX、陈XX及原审第三人XX公司的代理人,早已深入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唐雪榕有着医学本科与法律硕士的复合背景,自2008年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各类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她精准定位核心争议,指出案涉380万元是曾XX对谷隐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对张XX、陈XX的个人款项,曾XX起诉主体不适格。同时,《股东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曾XX主张解除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求返还投资款实质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唐雪榕重点梳理了《股东合作协议》《2022年-2024年收入、支出总表》、投资款支付凭证、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投资款已用于公司经营,协议已全面履行。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规避了大额款项返还的法律风险。
而在另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也遭遇了困境。2021年1月,被告郑XX注册成立的广州某电子产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称与原告公司原名称高度近似,经营范围也有重合。郑XX利用企业名称近似性及对客户资源的了解,散布误导性信息,抢夺原告公司客户资源,还实施了擅自使用已挂失公章、诋毁商誉等行为,导致原告公司业务受挫,于2023年7月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
唐雪榕接手案件后,迅速锁定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核心事实。她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反驳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她论证了原告公司核心字号的市场影响力,指出被告名称仿冒、客户资源滥用、误导性宣传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要件。最终,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近似字号,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郑XX承担连带责任。
唐雪榕凭借其复合专业背景,在医疗纠纷、公司经营与合同事务等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她精准的法律研判和对证据的有效运用,充分展现了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专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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