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开头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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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就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理由如下。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开头怎么写?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开头怎么写?

现就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理由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李某某亲属的委托,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几名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后,被告人的亲属承担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了大部分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次案发是因为与被害人之前有矛盾,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心智的不成熟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被害人的伤害。其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具体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人健康成长,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由于精神压力大,被告人精神出现了严重抑郁。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有悔罪表现以及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综上所述,在进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的时候,要依据上面的格式写辩护意见书,要在意见书之中说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明,并且需要罗列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说明。同时,未成年人在两性的时候,可以适当的考虑对其轻判,但是对于一些性质十分恶劣的案件,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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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本案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钟×银,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钟×银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强。
1、本案被告人钟×银同时也是受害人。
庭审证实:2007年7月同案被告人王×被被害人张×勇在内的一伙河南人抢了手机,还被威胁不准报警;7月28日,被告人钟×银、王×与同案犯郑×林、郑×又被受害人张×勇一伙人抢了两台手机并被殴打,还被威胁要废了他们。相关事实,有卷二6王×的《供述》及卷二33钟×银的《供述》等可以证实。
2、本案被告人是临时起意报复,并不是蓄意伤害。
在案发前,被抢的四人觉得冤,怄气,不服气,遂商量教训一下抢手机的河南人,8月2日晚8点在喝了酒,临时起意报复对方的情况下,在一地摊边买了刀具,尔后才去找人报复。
正是由于被告人钟×银等系抢劫受害者的前因存在,才导致以后的报复伤害行为,故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充分注意该故意伤害案的特殊因果关系,在量刑时予以重点考虑。
二、被告人钟×银的犯罪行为,在共同故意伤害中起次要作用,对社会危害不大。
基于本案的证据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钟×银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
1、本案犯意由郑×林提起,被告人钟×银是被动参与。
王×供述:“当时四个人都不服气,在一起商量,准备教训一下抢我们手机的这些人。郑×林当时说我们四人都带上刀,每个人捅他们一刀,搞一下出出气。”(见卷二6王×的《供述》)
2、本案的作案刀具是本案的同案在逃嫌犯郑×林所购买,行凶后亦由郑×林保管。
本案的作案工具是同案在逃嫌犯郑×林找被告人王×要的钱买的,买的刀具都是15厘米长的小匕首,伤人后刀具均交给在逃嫌犯郑×林,由其带回湖南新宁老家,被告人钟×银并未购买、提供并保管刀具。(见卷二8王×的《供述》)
3、本案被害人受伤致死的原因是本案同案嫌犯郑×林、郑×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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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具有双方斗殴的性质。
当天晚上,同案四人在遇到抢劫的受害人后,郑×林、郑×跑在前面追上受害人,持刀对受害人身上乱捅,受害人拿棒子对打,尔后,受害人在受伤倒地爬起来后,又跑到台球桌旁,抄起台球棍撕打。另一人徐×也是抄起台球棍与王×撕打,相关事实,反映本案具有斗殴的性质,受害人的行为,理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见卷二6--9王×的《供述》、卷二33--34钟×银的《供述》)
三、被告人钟×银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考虑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银单位原工作均证实,被告人平时是上班工人,在公司表现良好,案发前一直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深得老板器重,被告人是因为手机被抢,是抢劫受害人,由于不懂法学法,并出于老乡朋友义气,才被动参与伤害,被告人本质上尚不坏,年龄尚小,从轻处罚可以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请法庭酌情处理。
四、本案曾×荣的证人证言有暇疵,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案证人曾×荣在龙城派出所的询问时间是2007年8月2日23时至2007年8月3日0时30分,而证人签字的日期却是2007年8月7日,时间并不吻合(见卷二44--47),有事后补签或篡改的嫌疑,本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不宜在本案中采信。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被害人张×勇等人抢劫被告人引起,导致被告被迫采取违法的行凶、报复、伤害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犯意提起、作案准备、具体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方面,被告人钟×银均未实际实施,被告人钟东银是出于义气、感情,不懂法的情况下被动参与,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间接、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恳请法庭在上述事实情节的基础上酌情从轻量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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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本案“受害人”懂某某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4月11日晚上23时,懂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辛某某没有在家的情况下,非法侵入辛某某的住宅,擅自进入辛某某妻子李某某的卧室,对正在睡觉的李某某行使了强制猥亵、行为,在李某某极力反抗的情况下,告知懂某某,“你再不走,我就喊了。”懂某某才暂时停手,但仍在李某某卧室不走,李某某在又怕又急的情况下,给丈夫辛某某打电话,告之董某某在其卧室不走的事实,并让其赶快回家。懂某某见李某某给丈夫打电话了,便又以要看手机为名,再次对李某某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懂某某听到有人来了,才赶快从李会艳卧室往外走,便与跑回家的辛某某在客厅门口相遇,双方互相打了起来。
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因董某某的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某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了李某某和辛某某的住宅安宁权,辛某某跑回家后,与正从李某某卧室及客厅出来的懂某某碰到了一起,随时双方互相殴打起来。虽然双方互相殴打时,懂某某刚从李某某卧室出来,但懂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没有结束,案发现场和侵害行为及于辛某某和李某某的整个宅院之内,因此,懂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仍然处于正在进行之中,辛某某实施防卫行为符合时间条件 。
3、被告人辛某某主观方面是出于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妻子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辛某某与懂某某之前并无仇恨,辛某某没有故意伤害懂某某的主观目的和故意,本案就是懂某某侵犯李某某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宁权正在进行的情况下,辛某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懂某某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4、被告人辛某某是对不法侵害人懂某某本人实施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给懂某某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反差较大的情况;“造成重大损害”并不是单纯的绝对的看这一损害结果本身,而是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比较,考察二者是否具有较大反差来认定的。
本案不能不考虑懂某某的侵害行为,就单纯的根据懂某某受到损害,机械性的追究辛某某的刑事责任。懂某某是在明知辛某某没在家的情况下,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入李某某卧室,并对正在睡觉的李某某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其罪行较为严重,轻者也在五年以下量刑,仅仅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在三年以下量刑,而被告人辛某某的防卫行为给懂某某造成的只是轻伤二级,是罪行中最低级的损害,一般也是三年一下量刑,因此,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给懂某某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应追究懂海军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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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在抓捕现场就地伏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鉴于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赃物也已基本归还给受害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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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辩护意见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写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意见词,要交代清楚辩护方的基本信息、 代理人(律师)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辩护的法律依据等内容。还有要注意不要有主观臆测,用法律依据来佐证辩护词里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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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朋友是未成年,但他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拘留了,因情节严重,检察院对他进行批捕,家里人觉得是未成年人,想要帮他写一份辩护词,未成年人伤害罪辩护词是啥,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几名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后,被告人的亲属承担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了大部分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次案发是因为与被害人之前有矛盾,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由于被害人心智的不成熟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被害人的伤害。其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具体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人健康成长,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由于精神压力大,被告人精神出现了严重抑郁。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有悔罪表现以及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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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累犯辩护意见词主要围绕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节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方面写。比如当事人虽触犯法律,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协调家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来说,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累犯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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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室友特别喜欢打架,最近和别人发生冲突把人家打伤了让起诉关进去了,现在要开庭了,我帮忙问一下过失导致轻伤的辩护意见书,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某某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某某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某某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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