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某投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这一细节在一场50万民间借贷二审案中至关重要。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的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因投资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第一时间抓住这一关键细节。她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逾3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这为她处理此案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汪育倩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她依据E先生的还款承诺,指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另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二审案件中,委托人某发展公司认为供应商在招投标前就供货且价格商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从程序问题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依申请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她紧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论证招标程序启动前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严重违背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中标无效,《采购合同》亦属无效。对于另一上诉人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她指出有证据表明该公司与货款处置紧密关联,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汪育倩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从细微处入手,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民间借贷案中,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在中标无效纠纷案里,她的代理方向明确,深入阐释“先供货后招标且价格固化”行为对招投标程序公正性的破坏,阐明非合同方基于对货款的实质控制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与事实基础。最终,两起案件均成功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始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执业”的理念,为众多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展现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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