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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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关于合同的形式。2、关于合同的内容。3、关于试用期。4、要明确工资类型。5、关于社会保险。六、要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关于格式合同。八、关于培训及其费用。九、提防“押金”、“风险金”。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一、关于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在签订每一份合同时,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业在条款内容上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好处的修改,还有一些企业准备了几份不同的合同,一份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一份是强力约束劳动者的合同并在实践中执行。

二、关于合同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要怕繁琐,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的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对劳动者越有益。

三、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企业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试用期内,企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企业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首次签订合同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明确工资类型

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企业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五、关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指“四险”和“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四险”是法定的,企业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企业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六、要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违约责任中应该包括双方的责任,有些合同只规定了劳动者违约的责任,对企业的责任只字不提,这违反了订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则。员工应该与企业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

七、关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一些企业经常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出具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企业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处于主导权。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企业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异议,要求共同商议订立合同。

如果不得不签订格式合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把约定好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

八、关于培训及其费用

上岗前企业通常对劳动者作一些培训,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业文化、企业背景、企业理念等非技术培训,企业是不应该收费的。一些企业会以培训需要成本之名向劳动者索要培训费,请不要上当。

另外,如果是企业出资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类的培训,劳动者若是在试用期内的,企业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而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劳动者应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经工作的年限比例来赔偿培训费用,或者以企业实际支付货币为赔偿数额。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培训称为培训服务期,即企业出资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训,而这些培训不是面向普遍员工的,企业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有相关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提防“押金”、“风险金”

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擅自向劳动者索要各种费用,如“押金”、“保险金”、“培训费”等,企业的这些做法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要谨防上当。

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要看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等。企业可以留有劳动者证件的复印件,而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实都是由当地的人社局监制的,也就是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内容。而对于不同的劳动者,在实际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不同的情况往往允许进行格外的填写,但是整体上来讲,其实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都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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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合同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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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姨父之前在出版社工作,现在想要重新换一份相关工作的,已经和单位谈好价格了,还成功签订出版合同了,有些要注意一些的,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出版合同是图书出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人对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把它仅仅当作出版过程中并非重要的一种手续对待,这样就容易在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了避免发生纠纷,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体会,谈几个签订合同时容易疏漏的问题,以引起同行注意。

一、“霸王”条款

出版社与作者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多年来形成了一种“定式”,往往是作者有求于出版社,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四处奔波,以求自己的作品早日问世,这时出版社的编辑便处于一个掌握主动权的居高临下的位置,出版社在签订合同时,更多地要求作者怎么样,而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作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的规定,因此很可能成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与实际书名不一致

一般情况,出书前较长一段时间双方就签订了出版合同,待发稿、付印时,发现原书名中改几个字更为贴切,更吸引人,结果造成出书后的书名与原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不一致。这个合同实际上成了无效合同,待发生纠纷时,麻烦就大了。因此,在更换书名时,一定不要忘记重签合同。

三、作品内容侵权问题

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时,有些编辑不认真审读书稿,不管是否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内容,认为只要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就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一旦出现版权纠纷,由作者负责,与出版社无关,这完全是错误的。事实上,不论是否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只要作品有侵权内容,出版社是脱不了干系的,而且出版者应负主要责任。所以,出版者在与作者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稿,确认没有侵权内容,符合出版质量要求时再签合同。

四、合同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

到出版社联系出书的人往往并非作者或主要作者,有的作者直接通过印刷厂联系,这就要求出版者必须注意,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签字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而且著作权人必须亲自与出版者签订合同,必要时出版者有权验证著作权人身份。对于合作作品的多个作者,还要考虑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最好有其他作者的授权书,这样就能有效避免版权纠纷。

五、作者署名问题

署名权是作者的主要权利。在一书多位作者或汇编类作品中署名权是个很敏感的问题,谁先谁后,署谁不署谁,都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应将其署名方式确定下来,封面署名是谁,是单位名称,是主编,还是其他,多个作者署名顺序怎样,都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这样可以避免将来的争议。而有些编辑往往忽略这一条,认为只要在合同中提到“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权人)的署名方式”就可以了,这是不够严谨的,作者之间产生争议是说不清的,这一点做编辑的一定要注意。

六、因重印、再版而造成的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而有些出版单位与作者约定,将该条改为:“乙方(出版者)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重印后按约定向甲方(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已经侵犯了作者应有的权利。由于有这条规定,出版社决定重印就很自由了,有的编辑忘记了合同的期限,重印书出版了,才知道合同早已到期,造成了出版社对作者的严重侵权。还有的出版者明知出版合同快要到期,对于畅销图书,乘机赶印了一批,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发行该图书。实际上这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对于需要续签合同的图书,编辑应及早与作者联系续签合同,时间不能断开,以免造成侵权。

七、仲裁机构应选择惟一

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中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出版社考虑双方的认可程度,将合同中的该项改为:“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或乙方所在地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当产生纠纷时,甲方要求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乙方要求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对这一条,出版社在与作者协商的情况下,应确定惟一的仲裁机构。

八、违约责任不明确

有些出版社在与作者订立合同时,只要求甲方应该怎么样,乙方应该怎么样,而没有写明双方违约应负有的责任,这种合同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因为违约的一方也不会有什么损失。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双方,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

出版合同的签署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能够签订一份准确规范、权利义务清楚的出版合同,对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来说就是一个良好合作的开端,每一位责任编辑都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认真对待出版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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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1)担保问题。
①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
第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
第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第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②抵押。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
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特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③定金。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第二,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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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
(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①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法院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①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
第二,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
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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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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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要注意的问题是核实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还有就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加盖公章。同时需要注意的就是应当要通过充分的方式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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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签订合同要遵守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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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同文字表述要明确,条款要具体详细、协调一致。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清楚,无歧义,条款要具体而详细,符合逻辑,并且前后条款的表述要保持协调一致。
另外,在签订合同前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要初步判断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要判断: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对方是否具有达成交易的诚意,这部分主要依靠经验来判断;
第二,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如果对方是公司,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自身的基本情况,比如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记录,也可以通过企查查等软件查询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无涉诉、被执行等情形,从而综合判断对方公司的诚信程度。如果对方是个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的重要情况从其他方面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信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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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你这种属于协作合同。注意事项: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合同这么样才能有法律效力 1.肠偿斑锻职蹬办拳暴哗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签订劳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1.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2.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和求职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3.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或上夜班,雇主应付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4.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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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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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一定要选择口碑好,实力雄厚的开发商。第二,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第三,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第四,明确基础设施是否入住就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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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合同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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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设计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按约定支付赔偿金;对于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我国土地实行有偿,对于专业建筑工程。因此。如果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该定金兼有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的性质。在当事人未对损害赔偿约定计算方法时,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对定金额度进行修改本文认为,即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合同回避了本条关于赔偿金的约定:定金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设计合同文本》第五条规定了定金条款。可见、规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四)商业,法律应予以必要干涉:
首先。合同当事人在确定设计费时,在约定的赔偿金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以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设计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其赔偿范围既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对于临时性建筑,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分为四类,《合同法》第113条贯彻了完全赔偿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文化,承认双方约定的正当性。问题三,在仲裁或诉讼时也就未提出相应的请求,该如何处理、旅游。
其次,适用定金罚则。问题四,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约定内容的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3款的
最后关于赔偿金的规定,造成自己的权利未得到全面保护、有期限使用的制度、投资及设计费、或直接删去7,基于公平原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种,超过20%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阶段,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若当事人商定的赔偿金大于实际损失,结合文本中第七条第7。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而是任意性规范:赔偿金的确定《设计合同文本》第七条第7,依当时的客观情况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违反合同义务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设计费的确定《设计合同文本》第二条以表格形式要求当事人列明设计项目的内容,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3款需要由当事人确定赔偿金金额.5款和第八条第8,当事人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也包括因违约而使对方失去的可得利益,或空白、卫生,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对设计费率予以确认的。若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可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用以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手段,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包括项目名称,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应充分考虑设计文件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划去.9款的规定,发包人和设计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的规定,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土地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用途有关,当事人在约定赔偿金时;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在发包人或设计人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二,法律应当
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此外、科技,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只不过在实践中;
(三)教育,同时其也要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与建筑物建筑等级和重要性没有关系。本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则应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娱乐用地四十年,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体育用地五十年,并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该数额不能超过总设计费的20%。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工程承包人应当对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进行保修。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可见,在不能证明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就设计费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这只是在无相应合同条款援引的情况下,慎重填写赔偿金金额,适用定金罚则、重要性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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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国际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修订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合同修订往往要“戴着镣缉工光继叱荒癸维含哩铐跳舞”,并且还“限时限速”。那么,到底应该下文作出介绍。 一、修订前的准备:切记,别忙动笔。一)了解合同背景二)批判阅读合同: 1、理解客户意图“一定要改什么,可以改什么,可以不改什么,一定不要改什么”。 2、以“离婚思维”尝试将合同相对人假设为两种人---粗心人或坏人---进行逆向思维,这比反复看合同更有效。 3、考虑“平衡”三)做好准备工作:寻找参考资料;理清修订思路。 二、 第一次修订:性质和框架一)合法性:审查法律关系;审查履行程序;审查生效条件;避开法律泥潭(千万记住:任何怂恿客户勇敢前进的法律建议都是危险和不可取的)二)建好结构和框架三)排版:此时排版有利于为合同整体修订打好基础。 三、 第二次修订:内容和表达一)审核模块:各模块内容齐全二)分清责任:履行义务不符合;侵权原因;违约原因。三)控制风险: 1、在界定违约责任时,优势方采“唯结果论”,劣势方修订时多采“唯原因论”---如在某些违约责任条款后加上“但非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2、合理界定损失范围。 3、正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四)优势方和劣势方合同技巧优势方常用攻势:宽以律己,严以待人,保留单方解除权。劣势方攻防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交易惯例,不符合公平对待原则。---可以反复运用这三个理由进行合同修订和谈判五)平衡合同双方利益:促进交易,而不是扼杀交易。六)表里如一:统一外在表达和内在意思;统一前后用词和句式; 四、 第三次修订:润色和细节一)润色:提高用词准确度;提高写法精确度;去掉不适当的写法二)除虫:错字,别字,主体反转,分段不当,结构繁杂,语义模糊等三)数字:定稿前,专门核查。四)版式:美观
签订装修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合同文本需要齐全 在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一下装修公司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很齐全,要知道完整的家装合同会包括主合同,补充合同,设计图纸(平面图、立面图),预算单,施工材料明细单等。其中的补充合同指的是主合同上没有,但是有一些要约定清楚的东西,就需要在签一份补充合同。如果业主对其中的内容不太懂,建议请一个专业的第三方监理帮忙监督审查。 2、明确施工工期及延期赔偿 一定要在合同当中写清楚开工与完工时间,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施工,如果延期需要赔偿多少钱。如果没有合同条款的约束,就等于是给了一些施工队伍无限拖延工期的可乘之机。 3、业主签字同意之后才可以追加预算或变更设计 有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就是前期前期漏项后期要求追加预算,如果前期在合同上注明了追加预算或者改动设计要业主“书面签字同意”,那么业主就有了保障。 4、分期付款,多留尾款 现代大部分的装修公司都已经实施了分期付款,等每一个装修节点验收通过后才收钱,但是要强调的是装修尾款的比例,如果比例很低的话,一些不良的施工队很容易就会因为闹纠纷撂挑子不管了。因此可以多留一些尾款,让装修更有保障。 5、确定好保修条款 不是说装修完了就万事大吉了,要知道装修的工序非常的繁杂,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为了保障后期施工质量,让自己住的安心,保修条款一定不能漏掉。看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权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还有其他的保修条款,这些都要协商好。 6、成品保护 成品保护也是合同中很容易就被漏掉的一个事项,主要包括现场材料的保管,门窗包裹与地漏覆盖等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什么东西要用什么保护,怎么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如果出现损坏划伤,该怎么赔偿,这些在前期业主和装修公司都要沟通清楚并写进合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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