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履行权益的反映: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后履行利益。后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条件。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对当事人来讲,有时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合同约定,买方于某年一月付款,卖方于同年六月发货。此约定对卖方来讲具有期限利益或顺序利益。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现,在于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资金及时间差去组织货源。如果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货。不供货的原因,在于买方未付款。此种情况不能视为双方违约,而应认定买方违约,卖方因对方违约而行使抗辩权。履行合同条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有的买卖合同明确规定:“款到提货”或“交款提货”,在类似的规定中,顺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现得不是很明显。但一方履行与另一方履行之间的关系,却十分明确。
二、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释疑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不过,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首次明确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第一,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第二, 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约定事宜,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规定了双方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法合同的行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索要配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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