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哪些案件可以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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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就是相关当事人按照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案件提交相关仲裁结构进行裁定的行为活动。是相关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法律制度。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经济争议、民事争议,争议的相关各方均有权利将该争议案件提交到仲裁机构仲裁。我国法律也明确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
概述哪些案件可以仲裁

仲裁的定义:

仲裁就是相关当事人按照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案件提交相关仲裁结构进行裁定的行为活动。是相关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法律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根据《仲裁法》,仲裁是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出来以后 ,相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无法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起诉,但当事人如有足够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必须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申请。仲裁是我们经济、生活中调解争议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可以仲裁的案件:

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经济争议、民事争议,争议的相关各方均有权利将该争议案件提交到仲裁机构仲裁。我国法律也明确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天的规定,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该范围,具体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如: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等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如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如房地产转让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其中有海事侵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等。知识产权、房地产、产品质量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主要出现的领域。

请注意,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

1、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以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有特殊争议解决方法,不能提交仲裁。

仲裁具自愿性、自主性、终局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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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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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纠纷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嗣后,双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此时该如何处理 是作出相应的决定还是不予处理该申请。因为我国对于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已有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该类纠纷未先仲裁,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受理了并作出了确认有效的决定,那该调解协议就有强制执行力了,这就会背离了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有关规定如果不予受理则有待《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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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也有合同无效的规定,这是对合同自由的必要限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能与合同法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确认此类协议时,应做出确认无效的决定,而不能不予确认协议的效力,否则当事人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误解。同时,如果存在无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比如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则应该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此,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结果上笔者觉得应该有三类处理结果:有效、无效、不予确认。该法同时应该对此适用的条件、范围做出细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在实践操作中会产生一些问题,给一方当事人启动程序造成麻烦。依照现规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申请,确认程序就启动不了,这就会造成先前做的调解工作白做的困境,当事人只能通过提讼来解决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当事人若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没有申请司法确认,后又就该纠纷向,此时法官应该认真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议有效,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给当事人说明情况,建议其申请司法确认,保证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如果调解协议无效,则就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必要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中的作用。为了能够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做出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必要尽可能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防止出现“调成亦无果”的尴尬情况,造成社会成本增高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调解的效力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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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劳动仲裁的申请,想请问律师劳动仲裁公司上述如何进行,劳动仲裁应该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肯签,你完全可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你上述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2)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全部加班费和绩效奖金、补贴。
  (3)你还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可以折算成现金支付)。
  如果公司不支付你上述赔偿,你可以按照我前面告诉你的程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直至诉讼。不要放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赔偿金额应该不少,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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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为实习,一实习就是半年,公司一直不跟我签劳动合同,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要开庭了,现在想问劳动仲裁开庭陈述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的经验劳动仲裁开庭陈述主要注意的事项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原籍、现住址、现任职务、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对方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式或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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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超范围仲裁的主要情形如下:

1)仲裁非经济纠纷,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等等。

2)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单方申请仲裁

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我对公司不太满意,想要申请劳动仲裁,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申请最后陈述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和契约化,在市场法则的作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决定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就公积金的缴纳问题、受到行政处分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实际上,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就公积金缴纳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行政处分如遭受警告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涉及扣发劳动报酬,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一般来说只有当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涉及到员工的劳动报酬事项时,才属于劳动争议。
被申请人(被告)的确定: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此外,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案件的管辖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外,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时可能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
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还设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会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该权利,有利于帮助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三、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保护的权利。
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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