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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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主动性不同、效率性不同、公正性不同、主导程序走向的领导员问题不同、公开性不同和费用不同等。仲裁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决条款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而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主动性不同、效率性不同、公正性不同、主导程序走向的领导员问题不同、公开性不同和费用不同等。仲裁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决条款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而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具体情况

1、主动性

仲裁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决条款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仲裁。因此,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而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2、效率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就是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异议、复议,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时间,《仲裁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仲裁委员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时限基本上都有规定,仲裁程序相对简洁明了,一次裁决,在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了。

而诉讼程序会因不同的情况而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一般的案件情况是一审程序终结后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从解决时间上来说,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是3个月。二审裁判后发生法律效力,再而进入执行程序;也有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定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或者二审生效后,一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继续进行诉讼,导致案件进入马拉松式运动的状态。

因此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效率要高一些。

3、公正性

效率相关联的是公正性的问题,诉讼可以经过两至三次的程序将事实最大化的还原,但仲裁为一裁终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4、主导程序走向的领导员问题

仲裁制度中,仲裁员的成分多种多样,不仅有法官、律师等法律人士,还有学校教授、政府机关人员等专业领域人士可选择,但也存在一定风险;诉讼一般情况下为法院指定,法官进行主审,因此只能说各有利弊。

5、公开性

诉讼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公开审理,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相对更具备隐私性。

6、费用

一般来说,受理费用上,仲裁的收费比向法院起诉的要高一些,当然仲裁费用最终是由败裁一方承担的,如果申请人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确实比较过硬,则可放心大胆一些,否则应慎重考虑。

但是所争议的案件财产标的在250万以上的,诉讼受理费比仲裁案件受理费高。在草拟合同时,对约定争议的处理机构时应考虑费用成本问题,根据合同涉及的标的额明确选定相应的处理机构。建议合同标的在250万以下的,可以考虑选择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如标的在250万以上的,可以考虑采用仲裁形式进行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和纠纷等情况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诉讼机关申请司法程序来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进行劳动仲裁和调解,如果劳动仲裁和调解可以协商一致的话,则不必进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诉讼程序,相对来说,劳动仲裁的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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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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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涉外经济纠纷仲裁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 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 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再进行诉讼。 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7.两者收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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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t  民事诉讼,相比调解、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t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t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t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t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强制执行。t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t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的裁判被上级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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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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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t  民事诉讼,相比调解、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t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t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t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t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强制执行。t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t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的裁判被上级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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