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未参加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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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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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未参加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规定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
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未参加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未参加怎么办?

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 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具体的规定。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 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 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生工伤后应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为劳动者购买工伤待遇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购买的情况在申请赔偿时没有相关依据时,员工可以申请法律赔偿,用人单位也需要补交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还需要另外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产生争议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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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怎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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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购买生育保险的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及生育津贴待遇。但全职太太或者未有能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是不是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知识。
一、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若其配偶已参加社保,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在生育保险方面还有一大突破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而改变了过去全职太太生孩子后有关费用不能报销的状况。这也意味着,只要丈夫买了生育保险,全职太太生孩子的医疗费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只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男职工参保生育保险是为了将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分担到全社会,减轻女职工占多数的单业的负担,避免用人单位不愿雇佣育龄妇女的现象。 男职工参保后,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也可以在享受晚育奖励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但晚育奖励假只能由夫妻双方的一方享受,妻子享受了丈夫就不能享受)。
据规定,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需满足以下条件: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居住地居委会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和规定的相关资料。 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还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站)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给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三、如何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转院医治或者生育的,在本人原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者分娩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由上文得知,生育险并不需要夫妻双方都要参与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然,男职工享受生育险经费报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开具相应证明才可以正常办理。
你好,我和单位因为工伤的这件事一直谈不下来,因此闹上了法庭,我想问一下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未参加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事故,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民事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事故,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民事赔偿金。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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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怎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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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孩子有何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的,流产有生育金,将来再合法生育一样有生育金流产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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