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定标准是怎样操作的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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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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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评定标准是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
工伤评定标准是怎样操作的

工伤评定标准是怎样操作的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工伤标准在有关的法律中的会有详细的规定,所以需要注意其中的细节,这样自己的问题解决才会有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因为有关的问题处置会有不小的区别,所以在生活中,自己只要按照有关的规定操作就可以积极有效的处置,减少自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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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做关于土地评估的案子,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承包土地评估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4、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三、抛荒耕地的流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查摸底。各村或村民小组认真填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发放的《抛荒土地调查登记表》,对抛荒耕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抛荒的年限,并由参加调查核实的人员及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2、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对土地抛荒时间达到二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公示有异议者,要求继续承包已抛荒耕地的,应在15天内提出复耕计划报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备案,复耕期限为半年,到期未复耕的视为放弃复耕,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
3、农户确认同意。抛荒土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农户签字后作为回执交回原发包单位存档,一份由农户留存。对于收回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通知书难以送达的,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法送达。承包农户也可以将抛荒土地委托发包方流转,对连片抛荒地还可以由所涉及的承包户共同合作开发经营抛荒土地。在开展抛荒地调查中,农户在限期复耕、委托村集体流转和村集体收回承包权三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方案进行签字认可。
4、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农业局确认。
5、流转。收回的抛荒地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经流转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村集体流转抛荒地因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农户。村集体无法流转的抛荒地,应及时上报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技术人员,对抛荒地的地质、地理位置等进行评估、论证、策划,引入项目,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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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判标准是什么
关于工伤的法定情况有七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前后准备或收尾时受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遭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工伤需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由工作原因引发。职业病和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受伤也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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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伯母是评标委员会的一员,内部有人送礼已经决定把这个招标项目给哪个单位了,内部都已经沟通好了,后来被人曝光了,那么评标委员会刑事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制假者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招标人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④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②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④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⑥泄露标底的;
  
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⑨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行政处分。
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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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分为一级是极重度损伤,赔偿是27个月工资;二级是重度损伤,赔偿是25个月工资;三级是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者冲动的行为者,赔偿是23个月工资;还有一个四级是中度损伤,赔偿是2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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